(草 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:四川省性教育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长期致力于性教育工作、并热心该领域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的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团结我省从事性教育、心理健康及德育教育等相关领域的工作者及专家学者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执行国家性教育的方针和政策,借鉴国外优秀性教育成果,发掘我国性科学遗产,普及性教育,推动性教育科学研究,使全民掌握科学的性知识、培养健康的性心理和塑造良好的性道德,提高全民性健康水平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。
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,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地址:成都市郫县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团结我省致力于性教育的工作者及专家学者,组织开展符合中国特色、可推广普及的性教育内容、方法、模式研究;
(二)举办性教育科普活动及专业学术交流活动,开展公益学术报告和讲座,促进性教育的推广与普及;
(三)编辑出版性教育科普资料、读物、音像制品,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性教育科学资讯网站;
(四)举办各类性教育师资培训,提高各级专业机构及从事性教育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,为社会培养性教育人才;
(五)接受有关部门、单位委托,进行性教育调查、研究及推广普及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进行该领域项目论证和项目成果鉴定;
(六)发现、推荐、奖励优秀性教育学术成果和性教育科普作品,培养、发现、推荐性教育优秀研究和推广人才;
(七)面向社会开展性健康、婚恋家庭和性病、艾滋病防治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,拥护社会主义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承认本会章程,有入会意愿,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。
(一)个人会员
1.从事与性教育有关学科的教学、科研、推广普及,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、或高等学校毕业者;
2.从事性教育相关专业;
3.已编辑出版性教育书籍,或公开发表过性科学学术论文的专业人员;
4.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家;
5.其它科学技术学会、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,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,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(二)单位会员
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拥护本会章程,支持本会工作,与本会专业有关,具有一定数量性教育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的企事业单位,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,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即可成为会员。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。单位会员单位由其负责人或联络秘书与本会联系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个人会员
1.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;
3.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4.优先取得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编印的有关学术、科普资料及获得其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(二)单位会员
1.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相关工作会议;
2.取得本会赠送的有关刊物和学术科普资料汇编等;
3.可申请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,协助或优先承办本会在各地召开的学术会议或举办的培训班,享有本会活动的优惠待遇;
4.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个人会员
1.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2.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、决定,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;
3.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、科学普及、科技咨询、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;
4.按期交纳会费;
5.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募集资金;
6.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(二)单位会员
1.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;
2.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;
3.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;
4.每年按期按标准交纳单位会员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收回会员证书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体会员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 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,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,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,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代表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主持拟订本会的工作发展规划,参与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出席重要外事活动。
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具体落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协助会长、副会长开展相关工作;
(六)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。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。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,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,不再继续担任理事,常务理事者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,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。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与性科学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,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。任期均为一届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顾问专家。在本领域内享有盛誉,具有崇高学术地位和丰富专业实践经验的专家,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并报批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,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四川省性教育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,负责组织本学科的专业活动,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,不另订章程。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,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。新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,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。个别因特殊原因,新增与连任委员的年龄可分别控制在60或65周岁以下,但其总数控制在委员人数的10%左右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,由本会正式聘任,每届任期四年。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,但最多只能连任一届,隔届可以再任。专业委员会必须按时换届改选,延期换届的须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,向本会阐明原因并征得同意,没有特殊原因超期一年以上不进行改选者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限期改选。
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一般只能在一个专业委员会内任职,一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,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,组成办事机构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人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、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